乌兰察布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乌兰察布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队)应在乌兰察布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赈济救助救护科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市应急救援队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组队和管理,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下设赈济应急救援队、医疗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分队,各分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
(四)应急救援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熟悉红十字应急救灾和救援救助工作;
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红十字会相关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3.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课程培训,并通过考核,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4.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合作力,较强的沟通、协调、适应能力,能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吃苦耐劳的品格意志和良好的应急心理素质,能适应短期户外服务及宿营生活。
(五)市应急救援队主要职责:
1.承担突发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任务;
2.协助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常态救援机制;
3.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宣传普及;
4.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按年度进行队员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
(七)市应急救援队在执行市红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必须使用市红会统一名称、队旗、队服及其标志。
(八)市应急救援队要依法依规正确、规范使用冠名名称和红十字标志。
(九)各类救援装备、器材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十)市应急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市红会根据不同情况,为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必要的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