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病致困职工救助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因病致困干部职工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职能职责,更好践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因病致困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是参加“博爱一日捐”的市直各委、办、局,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部门捐款的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人道救助。资金来源为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博爱一日捐”捐款。市红十字会每年从“博爱一日捐”捐款中列支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病致困人员救助补贴。
第三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是因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或因意外事故导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第五条 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种类主要参照国家医疗卫生部门相关规定目录执行。
第六条 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病致困职工人道救助保障期为一个自然年,受助人员在保障期内只享受1次人道救助。连续求助不超过三年。市红十字会每季度受理单位救助补贴申请一次。
第七条 对职工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采取按当年累计计算的方法给予人道救助补贴。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核算。分档救助额度为:
1.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救助补贴1500元。
2.自付部分30000元(不含)-50000元(含),救助补贴2000元。
3.自付部分50000元以上,救助补贴2500元。
4.对自付金额特别大、造成职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考虑。一次性发放救助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3000元。
属红十字会员单位的职工或红十字会会员(按照红十字会章程缴纳会费)的,可分档增加500元/档;按照“博爱一日捐”管理办法,自愿足额捐款的个人,给予优惠救助。
第八条 对职工直系亲属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采取按当年累计计算的方法给予人道救助补贴。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核算。分档救助额度为:
1.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救助补贴1000元。
2.自付部分30000元(不含)-50000元(含),救助补贴1500元。
3.自付部分50000元以上,救助补贴2000元。
4.对自付金额特别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考虑。一次性发放救助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2500元。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
第十条 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三年内的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交纳“博爱一日捐”的)参照第七条规定给予本人救助,其直系亲属不再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文件;
2.救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救助申请人直系亲属申请的,还需附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救助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备注开户行全程、行号(必须为救助申请人本人名下所持有的银行卡);
4.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等票据复印件;
5.本年度住院病案首页,门诊治疗需要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救助流程:
(一)救助人申请。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救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出具正式申请文件。
(三)红十字会审批。市红十字会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赈济救助救护科审核,党组会、执委会或会务会研究审批通过后,向受助人拨付人道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乌兰察布市红十字会有权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红十字会根据市本级“博爱一日捐”捐款额度的增长情况,可适时调整补助额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本级,乌兰察布市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制定当地的救助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用期两年,由乌兰察布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